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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张某是某公司新上任的人力资源管理部主任。为配合主管部门对公司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检查,公司董事长要求张某对公司的所有劳动合同进行清理和汇总,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并予以备案。张某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仍然不能完全把握,便向法律顾问询问劳动合同到底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是指对于某些事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缺乏这种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1.试用期。


2.培训。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


3.保守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