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来到烟台某精密机械公司从事数控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技术过硬,表现优良,李某很快便被任命为班长。作为班长,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工作便是负责本班组的考勤。作为管理人员,公司有一项不成文的规定,虽然经常加班加点,但管理人员不享受加班费,因为公司实行高工资制,在核定管理人员的工资时,已经包含了固定加班费。李某与其他大部分管理人员一样,虽然心里对公司的规定不服,但碍于面子且大家多年来一直予以默认,也就没有提出异议。但李某利用自己作为班长对职工进行考勤的便利,两年来一直将自己加班加点的考勤情况私下作了证据保留。今年4月底,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李某提出不再续签。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时,李某随口向公司劳资主管提出能不能支付自己一部分加班费。谁知公司领导勃然大怒,随即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在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后,李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据实支付自己加班费。庭审中,该公司以李某当时默许并未提出异议,且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予以拒绝。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依法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刚刚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此李某的申诉请求并不过时效。
在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14260元,并额外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3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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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phiking (2008-7-18 17:32:51)
lyasan (2008-7-18 17:34:43)
朱治通 (2008-7-18 23:29:44)
Joyceask (2008-7-19 09:50:47)
不过自从这条规定下来后,1.我学会了在有效时间内安排工作(不过超太多时的,即使完不成,我也会停止).2.我明显感觉自己回宿舍的时间早了,也没有工作是我全部的感觉了!
呵呵,也不知道这是好还是坏!!
fujubiao (2008-7-19 10:41:33)
刘灵儿 (2008-7-19 11:04:12)
纪文 (2008-7-20 07: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