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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关键词: 管理 进出口 农药 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955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有效成份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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