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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28 10:28:42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二〇〇五年 第 12 号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3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和200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TAG: 国家 化学品 制毒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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